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82號債 權 人 陳麗梅 債 務 人 洪瑞賢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陸萬捌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於99年6月29日定有房 (店)屋租賃契約書,向債權人承租台東大學知本校區餐3 區(活力早餐店),約定租期自99年7月1日起至100年6月30日止,債務人每月應繳納場地租金2萬元予債權人,另因債 務人向債權人承租生財器具,並約定年租金10萬元,詎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100年3月至6月之租金8萬元、生財器具短缺損壞之賠償12,040元、場地復原清潔費用1萬元、水電 費6,469元未給付,上開債務人積欠之金額合計為108,509元,扣除押租保證金4萬元後,債務人尚應支付債權人68,509 元,就上開欠款,債務人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書 記 官 陳添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