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號原 告 王玉婷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被 告 金門遠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4,701,4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6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