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號原 告 胡輝煜 被 告 金門遠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提起本件執行異議之訴,訴之聲明為請求撤銷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167號強制執行程序, ,應以執行名義所載債權總額,為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標準。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167號卷,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 債權金額為1,395,768元,是應以其債權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95,7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