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8號上 訴 人 胡輝煜 被 上 訴人 金門遠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門遠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5,7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永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