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如 訴訟代理人 辛銀珍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國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礅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堃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和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珮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3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7,22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