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泉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榮泉、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文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19號債 權 人 泉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泉 債 務 人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捌佰伍拾貳萬伍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書 記 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