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1號債 權 人 台灣米鶴海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孟融 債 務 人 陳篤涼即乾雍冷凍食品行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玖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於民國100年5月間出售並交付海產二批予債務人,買賣價金共計91,200元,惟債務人迄今未為給付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書 記 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