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4號聲 請 人 林淑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公示催告程序亦適用之。次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57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之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於民國101年1月9日遺失被竊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惟查如附表所示 證券之證券發行公司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區○○路四段236號3至7樓,非本院轄區,有 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一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書 記 官 王翊鴻 ┌────────────────────────────────────────┐ │股票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4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 1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 │ │ 1 │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