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杰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公司) 即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玉玓 陳雅惠 陳雅婷 相 對 人 和發水泥瀝青預拌廠.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育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條第2項、第332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杰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杰龍公司)之董事為陳玉玓、陳雅惠、陳雅婷三人,又其公司章程並無清算人之規定,復無股東會另為選任清算人之事證,亦未向本院陳報清算或有合併、分割、破產情事,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影像資料查詢公司登記表、公司章程及本院案件查詢表等在卷可稽,則參照上開規定,杰龍公司解散後之法定代理人為上開三名董事,合先敘明。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 本文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禁止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支票、票據號碼:BEB0000000、發票日:民國101年7月31 日,金額:新臺幣0000000元、發票人:和發水泥瀝青預拌廠、付款人:臺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經本院101年度 裁全字第8號裁定准許假處分後,現由本院民事執行處101年度司執字第11號強制執行,而債權人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已對債務人起訴請求確認該票據債權不存在等訴訟,現繫屬本院101年度補字第29號中,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該民 事卷宗可按,則依上開規定,本件保全請求既經債權人起訴,故本件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月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