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號原 告 和發水泥瀝青預拌廠. 法定代理人 周育玄 被 告 杰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玓 陳雅惠 陳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026,3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9,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