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3號聲 請 人 洪秀勤即順裕托運行 代 理 人 陳秋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 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書 記 官 李俊毅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票據號碼 │受 款 人│ │ │ │ │ (民國) │(新台幣)│ │ │ ├──┼─────┼─────┼──────┼────┼─────┼────┤ │ 1 │建華航運股│金門縣信用│102年3月10日│52,757元│AG0000000 │順裕托運│ │ │份有限公司│合作社 │ │ │ │行 │ │ │法定代理人│ │ │ │ │ │ │ │:許丕和 │ │ │ │ │ │ └──┴─────┴─────┴──────┴────┴─────┴────┘ 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無庸登載報紙) 一、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二、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三、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