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號聲 請 人 洪秀勤即順裕托運行 代 理 人 陳秋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02年5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6月,已於102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已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02年11月22日,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鴻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附表: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受款人 │ │ │ │ │ │(新臺幣)│ │ │ ├──┼─────┼─────┼───────┼─────┼─────┼─────┤ │ 1 │建華航運股│金門縣信用│102年3月10日 │52,757元 │AG0000000 │順裕托運行│ │ │份有限公司│合作社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