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4號原 告 億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永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萬77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