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3號原 告 王建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久欣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萬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