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號聲 請 人 陳恩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04年3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4個月,已於104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已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04年8月4日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 │股票附表: │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 數│股 數│備考 │ ├──┼───────────┼──────────────┼───┼────┼───┤ │0001│浯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3-ND-006001起至83-ND-006113│113 │113,000 │ │ │ │ │ (連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