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號原 告 李志源即勝利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育成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8萬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萬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