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62號債 權 人 陳瑞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拓雅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拓雅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營業所設在桃園市平鎮區,有經濟部商業司網路公示查詢系統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件附卷可佐,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