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採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9號原 告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被 告 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許一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間請求給付採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15 萬9,6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7,8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俊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