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9號債 權 人 黃增輝 債 務 人 李志源即勝利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佰萬元,及㈠其中壹佰萬元自民國107年 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㈡其中壹佰萬元自民國107年1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㈢其中壹佰萬元自民國107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㈣其中壹佰萬元自民國107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