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號原 告 楊秀麗 被 告 勝利工程行即李志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利工程行即李志源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