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號原 告 黃錦端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利工程行即李志源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