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保固責任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號原 告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間請求確認保固責任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萬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