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8號原 告 黃增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志源即勝利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