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和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殷維雄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王國代 國代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 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0元,應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127,7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蔡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