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09號聲 請 人 邱小捷 相 對 人 璽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合計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原本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 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上開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 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書 記 官 李惠穎 ┌─────────────────────────────────┐ │本票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109號 │ ├─┬──────────┬────────┬─────┬─────┤ │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票載號碼 │ │號│ │(即利息起算日)│(新臺幣)│ │ ├─┼──────────┼────────┼─────┼─────┤ │1 │璽林建設有限公司 │ 107年7月28日 │ 400萬元 │ CH672955 │ ├─┼──────────┼────────┼─────┼─────┤ │2 │璽林建設有限公司 │ 107年7月28日 │ 400萬元 │ CH67295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