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號原 告 昇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毅 被 告 金門樂活假期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尊中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門樂活假期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51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6萬0,236元,應繳裁判費42萬5,3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萬4,8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