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號原 告 璽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共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蔡一如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票據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民國) │ │ ├──┼────┼──────┼─────┼──────┼─────┤ │ 1 │璽林建設│107年6月26日│300萬元 │未記載 │CH672913 │ │ │有限公司│ │ │ │ │ ├──┼────┼──────┼─────┼──────┼─────┤ │ 2 │同上 │107年7月28日│400萬元 │未記載 │CH672955 │ ├──┼────┼──────┼─────┼──────┼─────┤ │ 3 │同上 │107年7月28日│400萬元 │未記載 │CH67295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