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8號原 告 邱小捷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璽林建設有限公司、李玉婷、王美玉、郜巧玲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等應連帶返還原告買賣價金新臺幣3,748,500 元,並主張被告等應連帶給付違約金802,350元,並聲明:一、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4,550,850元,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於違 約金之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 3,74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12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