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4號原 告 王增文 原告與被告璽林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44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00元,應繳裁 判費49,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佩穎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