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號原 告 邱小捷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被 告 璽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義 被 告 李玉婷 王美玉 郜巧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婉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繳裁判費不足,尚應補繳新臺幣8019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裁定命其於 5日內補繳,並說明予兩造及各自之訴訟代理人知悉而均無意見(本院卷第 133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係因程序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不生實質確定力,原告倘認仍有起訴請求之必要,自得另訴主張且本案卷證資料仍得流用;惟倘認本件已因被告璽林建設有限公司同意原告主張而無另訴請求之必要,亦得循督促程序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及其確定以達部分確定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李筱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