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0號原 告 昱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芸嬅 訴訟代理人 陳暐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成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8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萬3,45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1規定,應繳裁判費1萬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3,568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