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2號原 告 昱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芸嬅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成營造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3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2450元,應繳裁判費101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96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