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34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忠淵即一成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8,940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5月 26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連續收 取期數最高以9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期為上限」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 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債權人關於「每次」違約之請求。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