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3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朱冠陵 陳漢中 賴明良 被 告 鑫富成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耀緯 人 被 告 黃柏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鑫富成營造有限公司、黃耀緯、黃柏睿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捌萬肆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一O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O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鑫富成營造有限公司、黃耀緯、黃柏睿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貳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該條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第175 條、第176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繫屬中,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由黃博怡變更為張志堅,有原告所提之民事承受訴訟聲明狀、財政部110年3月29日台財庫字第11003649490號函、常務董事會會議議事錄、公 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至第69頁),該新任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5條第1項及第176條之規定相符,均應予准許。 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被告鑫富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鑫富成公司)於民國109年1月30日以被告黃耀緯、黃柏睿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借據乙紙,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約定借款期問自109年2月3日至114年2月3日止,按本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機動利率」加年率2.41%計息,嗣後遇所依利率調整時,自 調整日起改隨調整後利率按前述加減幅度機動計息,應按月攤還本息。 (二)詎料,被告鑫富成公司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於 109年10月30日因存款不足經通報拒絕往來,依授信約定書 第15條第2項約定,立約人對本行所負之一切債務,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時,無須由本行通知或催告,本行得視為全部到期,是原告主張被告鑫富成公司對原告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原告請求之借款利率依授信約定書第4條約 定,即不再機動調整,利率以依原告斯時「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0.84%加2.41%等於3.25%計息。 (三)被告鑫富成公司繳納本息至109年11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原告原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約定,抵銷被告鑫富成公司寄存 於原告之存款,經原告抵銷部分本金、利息、違約金共36萬1,212元後,尚欠本金98萬4,605元,及自110年1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率3.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之部分,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 。 (四)被告鑫富成公司基於借據所負一切債務,連帶保證人黃耀緯、黃柏睿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起訴請求被告等清償上開款項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爭執。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影本3份、原 告與被告鑫富成公司、黃耀緯、黃柏睿簽立之借據影本1份 、被告鑫富成公司資料查覆單1份、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1紙、貸款明細1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36頁),本院依上開證據所載清償期限、還款數額、利息及違約金等事項為調查之結果,核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且本件載有原告主張之起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已合法送達於被告等,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5至49頁),則被告等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前揭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請求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