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吳霈鈺(原名:吳姿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7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吳霈鈺(原名吳姿瑩)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710,952元,及其中398,782元自民國107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26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