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李孟翰、潘聖岳即萬聖車業(統一編號:00000000)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孟翰 債 務 人 潘聖岳即萬聖車業(統一編號:00000000)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1,923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