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傅上華、吳晉即大晉工程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3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傅上華 債 務 人 吳晉即大晉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73,992元,及其中㈠966,628元自民國112年 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計算之利息,及自112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㈡207,364元自112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87計算之利息,及自112年10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