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麗婈、陳宥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陳宥磬 陳玉山 吳素華 一、債務人陳宥磬、陳玉山及吳素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94,8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宥磬於民國96年間至100年間邀同債務人陳玉山、吳 素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8筆,共計407,712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1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陳宥磬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94,89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 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玉山、吳素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2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2年度司促字第632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94,890元 陳宥磬 陳玉山 吳素華 自112年2月2日起 至112年3月28日止 年息百分之1.525 自112年3月29日起 至112年6月6日止 年息百分之1.65 自112年6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94,890元 陳宥磬 陳玉山 吳素華 自112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