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郭則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郭則寬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468元,及其中19,063元自民國112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自112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收取300元,延滯第2個月收取400元,延滯第3個月收取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 之計付以連續3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