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5 日
- 當事人囍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雨林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囍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雨林 上列聲請人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90,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規定,應徵裁判費4,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鍾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