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曾俊霖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1464萬6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萬480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