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2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票字第47號聲 請 人 金夏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配姿 聲請人與相對人寰宇通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三、本件關於發票人寰宇通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為改寫之部分,並未於改寫處簽名,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民事庭 法 官 林慶郎 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 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李成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