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5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寰宇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貽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夏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配姿 當事人間94年度裁全字第63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工程款債權。聲請本院以94年度裁全字第6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民事庭 法 官 林慶郎 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李成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