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運送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3號原 告 金夏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配姿 被 告 寰宇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貽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運送款事件,原告仍有下列事項尚未補正。按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參佰萬元,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柒佰元。 二、雙方當事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三、運送契約影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庭 法 官 林鈺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周怡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