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7號原 告 金沙假日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羅馬假期企業行即楊耀芸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696元」記載,應更正 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81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即本案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814,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818 元。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 法 官 魏玉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董培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