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運送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號原 告 金夏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被 告 寰宇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辛銀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運送款事件,原告嗣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2, 857,566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12,857,5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168元,扣除前已繳納裁 判費45,550元,尚應繳納79, 6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民事庭 法 官 魏玉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董培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