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7號原 告 寰宇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金夏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夏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5,2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民 事 庭 法 官 周美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周怡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