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1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1號原 告 金沙假日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66,291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民 事 庭 法 官 周美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