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號原 告 東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金祥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祥富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3,000元,應繳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 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民 事 庭 法 官 盧軍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