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及抵押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 訴 人 甲○○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 定代理人 乙○○○ 被 上 訴 人 康立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及抵押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民事庭 法 官 盧軍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徐振玉